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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原则/周振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9:06:23  浏览:99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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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人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夫妻共有财产不仅在数量上有了质的飞跃,而且在种类上也更加多样化。这使得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所要解决的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问题越来越复杂化。本文旨在从我国现行有关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出发,对于如何认定夫妻共有财产,做一个抛砖引玉的浅析。

  夫妻共有财产,一般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在夫妻双方对财产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在认定夫妻共有财产时,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首先,从财产的取得时间上看,一般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在此不再赘述。唯一值得一提的就是2001年《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已经明确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作出另外约定的除外。

  其次,从财产的取得形态上看,应当分清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关系。这种关系具体表现为:

   一, 直接转化关系。即婚后财产直接由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转化而来,这种转化仅仅是婚前财产在物质形态上发生了变化,从一物到另一物,未产生收益。由于这种转化,对于婚前财产而言,并未增值,相当于没有产生新的财产,所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种直接由夫妻一方婚前财产转化而来未产生收益的财产仍属于个人财产。如婚后用婚前存款购买的股票。

  二, 财产收益关系。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收益可分为以下五种:

  ① 生产、经营收益,即通过以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或公司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益。

  ② 知识产权收益,即通过行使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得到的财产性收益。

  ③ 自然增值,即由于财产所有人以外的原因,如市场供求等因素,导致的财产增值。

  ④ 孳息,一般分为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前者是指基于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如基于存款产生的利息;后者是指因原物的自然属性而与原物分离所产生的收益,如从树上摘下的果实。

  ⑤ 投资取得的收益。投资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是指以取得或拥有公司、企业法人或非法人企业,或者以直接参与其经营管理为目的的投资,其产生的收益性质和①生产、经营收益相同;间接投资,是指仅以取得利息或股息等形式的资本增殖为直接目的的投资,其产生的收益性质和③自然增值或④孳息相同。

  在这五种收益中,《婚姻法》把生产、经营收益和知识产权收益归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将过去《婚姻法》解释(二)中投资产生的收益进行了细分,把孳息和自然增值从投资收益中分离出来,并将其归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改变了过去《婚姻法》解释(二)中笼统的将所有投资收益都归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因此,对于投资取得的收益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直接投资产生的收益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就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后,从财产的取得原因上看,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遗嘱或赠与合同取得财产时,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意思自治原则应当考虑进去。《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三)继《婚姻法》解释(二)之后又对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对于该房屋的产权归属,在充分尊重父母的初衷和意愿情况下,作了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赠与的专门规定。所以,当被继承人或赠与人依其真实意思表示,明确将其财产赠与夫或妻一个人时,那么该财产就只能是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总之,如何界定夫妻共有财产是《婚姻法》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难题。从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提出《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到2001年新《婚姻法》的颁布及其司法解释(一)(二)(三)相关规定的陆续出台,其目的都是使判断标准明细化,更好的定纷止争,适应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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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莫桑比克工作的议定书(1989年)

中国政府 莫桑比克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莫桑比克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9年5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莫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七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和厨师各一名赴莫桑比克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莫桑比克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是马普托市中心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莫方供应。

  第五条 莫方负责办理中国医疗队自用的生活用品的报关和提取手续。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的待遇如下:
  1.中国医生前往莫桑比克和他们从莫桑比克返回中国的旅费由莫方直接支付。在返回中国时,莫方支付每人三十公斤超重行李费。
  2.译员和厨师从中国赴莫桑比克的旅费由中方直接支付。他们从莫桑比克返回中国的旅费包括每人三十公斤超重行李费由莫方直接支付。
  3.中国医疗队医生在莫桑比克工作期间的每月工资由莫方负担。译员和厨师的每月工资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医生的莫国货币和可兑换货币月工资标准见本议定书附件。该标准将根据工资和价格政策的变化,经中、莫双方协商,予以调整,并换文确认。
  4.莫方根据附件所列工资标准按月付给中国医疗队医生莫国货币和可兑换货币工资。
  5.莫方为中国医疗队提供合适的、配有家具、卧具、炊具和餐具的住房,免费提供使用水、电,尽最大可能向中国医疗队提供基本食品供应的方便。
  6.莫方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和尽可能提供其它方面的用车。
  莫方负责支付中国医疗队人员的差旅费。
  7.中国医疗队人员每工作二十二个月享有六十天的带工资休假。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莫桑比克工作期间,莫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春节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的节假日。

  第九条 莫方保障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免费医疗待遇。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自中国医疗队抵莫桑比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
  如莫方仍需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应在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经双方协商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九年五月四日在马普托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萄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孙积健          若泽·马里亚·伊格雷亚斯·坎波斯
    (签字)                (签字)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修改为:“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业,须向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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