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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2:08:26  浏览:97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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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

农业部 国家计委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等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


(一九九七年九月八日农业部、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发布)

第一条 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保证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质量,加强种质资源的管理,促进我国种子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是指中外合资、合作开发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企业。暂不允许设立外商投资经营销售型农作物种子企业和外商独资农作物种子企业。
第三条 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应当遵循有关外商投资和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条 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我国种子产业政策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中方应是具备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格并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企业;外方应是具有较高的科研育种、种子生产技术和企业管理水平,有良好信誉的企业。
(二)能够引进或采用国(境)外优良品种(种质资源)、先进种子技术和设备。
(三)注册资本符合以下要求:
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其他农作物种子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美元。
(四)设立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中方投资比例应大于50%。
第五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中方投资者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现行外商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报省级以上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征求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设立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农业部出具审查意见。未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不予批准立项。批准立项的,按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中方投资者将合同、章程及有关文件按现行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报送省级以上审批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的,由审批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中方投资者向农业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手续,农业部按有关规定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四)中方投资者持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及有关文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
第六条 申请办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时,中方投资者向农业部提交下列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二)设立外商投资种子企业的合同、章程;
(三)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审批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五)其他应提交的证件、文件。
第七条 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生产商品种子,应按有关规定于播种前一个月,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变更合资、合作方或开发范围时,应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审批和变更登记。
第九条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投资者设立农作物种子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公布前设立的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应当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按本规定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申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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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推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执法活动“两公开一监督”制度的规定(试行)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推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执法活动“两公开一监督”制度的规定(试行)
司法部



近年来,各地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在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重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职能作用的同时,普遍实行了“两公开一监督”(公开执法规定,公开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制度,并探索总结了多种社会监督的有效形式。实践证明,“两公开一监督”制度是保证劳动教养管
理机关公正文明执法,促进劳教人民警察廉洁自律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规范“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加大对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执法活动的社会监督力度,提高执法工作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劳教工作实际情况,特做以下规定:
一、“两公开一监督”的内容
(一)对以下执法行为要向社会公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程序及结果:
1.对劳教人员的减期、提前解教等奖励;
2.对劳教人员的延期等决定;
3.对劳教人员所外就医、所外执行;
4.对劳教人员的试工、试学、试农;
5.其它与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执法有关的事项。
(二)对以下事项要向劳教人员和来所接见的亲属公开有关规定及执行情况:
1.对劳教人员的记分考核、分级处遇;
2.选举、批准劳教人员班(组)长、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
3.劳教人员生活、医疗、教育等经费的收、支情况;
4.其他与劳教人员权益有关的事项。
(三)对劳教人员及其亲属或他人的申诉、控告、检举,应及时处理并向有关人员公布处理结果。
二、“两公开一监督”形式
(一)公告明示。对上述“两公开一监督”的内容,要分别在劳教所的接见室或劳教人员生活区公告。有关规定也可印制成册发给劳教人员及其家属或有关人员。
(二)公布举报电话。劳动教养管理机关要在当地的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并建立值班制度,明确职责,保证有专人接听,认真登记,及时处理。
(三)实行所领导接待日制度。劳教所设立所领导接待室,并建立接待制度,所领导每月不少于两次接待要求谈话的劳教人员和来访的劳教人员亲属或社会人士,听取他们的情况反映和意见建议,解释回答问题,宣传劳教工作方针政策。对于需处理的,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
(四)设立举报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在接见室、劳教人员生活区等处,分别设立举报箱,并指定专人或纪检、监察部门定期开启,及时处理收到的信件。设立在劳教人员生活区的举报箱,应方便劳教人员投诉,有利于保护举报人。
(五)向劳教人员及其亲属进行不记名问卷调查。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劳教人员及其亲属中进行不记名问卷抽样调查,了解劳教所、队及干警执法情况,听取意见建议,作为改进工作的参考。
(六)聘请执法监督员。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可在社会有关部门、知名人士、离(退)休人员或劳教人员亲属中聘请执法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地请他们检查和监督劳教单位的执法情况,听取意见建议,改进工作。
(七)主动接受当地人大、政协的监督,经常征求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三、“两公开一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两公开一监督”工作要列入劳动教养管理机关领导议事日程,并由一名局、所领导分管。
(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应制定相应的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执行情况。
(三)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使“两公开一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或劳教局纪检、监察部门,对群众举报的重大问题可直接查处,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查处情况。
(五)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应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情况纳入工作检查、考核范围,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切实保证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执法活动的廉洁、公正与文明,不断提高劳教工作执法水平。



1999年5月31日

物资部关于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库存计划内资源借垫串换补充规定的通知

物资部


物资部关于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库存计划内资源借垫串换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1年8月19日,物资部

一九八九年七月物资部《关于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库存计划内资源借垫串换的暂行规定》(〔1989〕物金字218号文)实行两年来,对加快黑色、有色金属计划内库存周转起了一定作用,但在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搞活计划内库存,提高流通效益,现将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根据年度计划供应量,由金属材料司商中国黑色与有色金属材料总公司(下称总公司)每年核定一次计划内库存最低保有量,以确保计划内调拨和日常调度的正常进行。
二、超过最低保有量的计划内库存资源,在保证国家总资源不少的前提下,总公司可以在计划外销售,加快资金周转,实现资金增值。对现有库存品种结构不合理的,总公司有权自行决定串换,串换时换出资源按照市场价销售(换出的资源数量应及时向金属材料司备案),差价挂帐;
需要换入资源时以市场价购买转为计划内库存资源,冲销差价、串换主要实行价值(实物量)平衡,也要考虑价差平衡。这个规定目的在于加快资金周转,所以不要求换出和换入同时发生。
三、在保证用户需要的前提下,进口资源和国内生产资源可以串换。铜、铝、铜材、铝材进口换国产、国产换进口,由有色总公司及各地区公司直接报金属司审批后进行。其它有色(材)及钢材由总公司自行组织,定期汇总报金属材料司备案。
四、计划内分配的黑色与有色金属用户不按规定付款、办理订货手续和不执行合同的,按1991年2月6日国家计委等四个部门计调度(1991)122号文件规定精神办理,由总公司负责清理告金属材料司,金属材料司在二十天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资源由总公司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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