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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救济途径/陈召利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9:59:35  浏览:96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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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救济途径

陈召利


  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金额往往数额巨大,一旦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失票人可能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失票人应当如何寻求有效救济,最大程度地预防或者减少损失呢?本文结合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将失票人的救济途径总结如下,供参考。
一、 挂失止付
1. 挂失止付的票据范围
  持票人一旦发现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应当在第一时间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当然,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是无法挂失止付的。
在票据实务中,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
(1)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2) 支票;
(3)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4)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然而,现金银行本票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虽背书转让后不得支取现金,但可视同现钞,丧失票据后是难以办理挂失止付的。
  除上述票据以外,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均不得挂失止付。
2. 挂失止付的程序
  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至票据付款人处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
3. 挂失止付的效力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二、 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1.票据可以挂失止付的,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票据不可以挂失止付的,失票人应立即直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其中,银行汇票的支付地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本票的支付地为出票人所在地,商业汇票的支付地为承兑人所在地,支票的支付地为付款人所在地。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发出公告。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三、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上述救济途径以外,失票人可以区分不同情形,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失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以前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在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如债务人拒绝付款或者出票人拒绝补发票据的,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据支付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与失票人具有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出票人、拒绝付款的票据付款人或者承兑人。
2. 失票人为行使票据所有权,向非法持有票据人请求返还票据的,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除向人民法院说明曾经持有票据及丧失票据的情形外,还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

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订)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32号】
4.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年第2号】
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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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地温空调和地热水井取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地温空调和地热水井取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政〔2009〕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地温空调和地热水井取用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安阳市地温空调和地热水井取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我市的地温地热水资源,规范地温空调和深层地热水井取用水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温空调是指以地下水为介质来提取能量,通过能量的转换实现制冷和供热的系统。
  本办法所称地热水,是指在特定地质条件下形成,贮存于地壳内部25℃以上的地下水。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使用地温空调、地热井取用水资源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使用地温空调、取用地热井水资源,应当依法进行,科学实施,坚持统筹安排、规范管理、规模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地温地热水资源属中深层地下水资源,归国家所有。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地温地热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地温地热水资源管理机构承担。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温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开发利用地温地热水资源应当有科学依据,必须在综合调查评价的基础上,统一规划进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全市地温地热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和开发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工作。
  地温地热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供热规划等相协调,以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本市市区内建设使用地温空调、地热井申请取用水资源,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报市政府同意。
  各县(市)内建设使用地温空调、地热井申请取用水资源,经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由国家审批、核准涉及使用地温空调、地热井需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申请建设单位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地温空调、地热井取用水资源建设项目。
第八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四)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五)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大纲要求,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允许取用水量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第九条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申请理由;
  (三)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五)水源及取水地点;
  (六)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七)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八)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其取水许可申请无效。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在作出不受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的;
  (二)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影响的;
  (三)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影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不得超过审批的取水量。
  第十二条市区范围内的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拿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县(市)区域内的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予以批准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申请取用水的,按照第八至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审查合格后,发给取水许可证。
  第十四条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或变更取水层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第三章建设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取用地温地热水资源的水井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对在本市承担地温空调、地热井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单位、钻井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其资质证件和相应业绩,并进行备案登记。相关单位接受和配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设计、建设和使用地温空调、地热水井取用水资源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二)具有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权所有者同意使用书;
(三)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等级或业绩证明;
(四)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
  前款规定的技术要求包括以下情况:
  1具有符合凿井技术规范的施工方案,分层止水,井管及输水管道材质环保耐用,井口设计防污,抽水井口和回灌井口处分别安装计量设施,方便计量监测;
  2地温空调项目开采间隔不小于1000米,项目开采取(回)水井间距不小于25米,建筑物间距不小于30米。必须同层回灌,回灌率不小于98%,回灌水质不能对地下水环境造成影响;
  3地热水井项目开采井间距不小于2000米,有条件回灌的必须按照相关水质标准同层回灌。
  第十七条禁止跨水质不同的含水层混合开采地下水。
  揭露和穿透含水层的工程,应当采取分层止水和封孔措施,防止渗漏、串层。
  第十八条申请人在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后,方可兴建取用水工程或者设施,凿井及取用水管线安装施工设计方案,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取用水施工实行全过程监理制度。
  第十九条申请人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10日内,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完工报告,报告包括下列材料:
  (一)水井工程所在位置的坐标、高程及比例尺1:500至1:1000的井位平面位置图;
  (二)单井综合柱状剖面图、井坑详细的平面、剖面图(图上必须载明井口和坑口防污措施);
  (三)抽水试验、回灌试验资料、水质化验报告(单);
  (四)施工监理报告;
  (五)取水设备、计量设施、节水设备安装位置图、性能等情况;
  (六)资源开发利用及回灌方案;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报告后10日内,对申请材料和井及其附属设施现场进行核实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地温空调和地热井取用水的运行管理应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地温地热水资源,实行按计划开采制度。地温空调、地热井取用水户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取用地温地热水资源。
  第二十三条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地温空调施行封闭全回灌开采,防止污染储层;申请人应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回灌方案进行回灌。
  地热井弃水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排放温度不大于30°C。
  第二十五条地温空调取水单位在每次运行期结束后,应立即书面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对其取水设施实施监督封停。用水单位不得在封停期间启用地温空调,或者取用地下水转供他用。
  地温空调取水单位在每次运行期前7个工作日,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启用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对相应设施进行检查,并对检查合格的设施实施监督启封。
  第二十六条地温空调、地热井取用地下水资源实行长期监测制度。地温空调用户应在运行期间每旬对水温、水位进行检测,每年在运行初期(运行开始15日内)和运行后期(运行结束前15日内)按相关的水质标准对抽、回灌水进行水质分析;地热井用户应在运行期每季度按相关的水质标准对抽、排水进行水质分析。水质分析应当由有地下水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进行。
  地温空调、地热井用水单位应当每月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运行记录和监测报告,发现异常现象的,及时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地温空调取、回水及地热井设施需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指派专职人员对设施进行管理和保护,防止出现破坏、污染地下水资源的行为。
  地温空调取、回水及地热井井口应使用铁板盖压加锁封闭,井盖四周须使用橡胶圈进行密闭,严防污水回灌,严防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地温空调、地热井取(回)用地下水必须按照技术标准和监管要求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填报取水统计报表,并按照实际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九条废弃地温空调取、回水井及地热井的,原取水单位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封闭,不得擅自启用。
  第三十条维修地温空调取、回水井及地热井的,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地温空调、地热井用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地温空调、地热井用水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不按时交纳涉水行政规费,不按规定取用水,或者故意破坏计量设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建设银行银企合作协议(中、英文参考文本)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银企合作协议(中、英文参考文本)
建设银行


银企合作协议书(中文参考文本)

甲 方
合作协议书
中国建设银行 行
甲方(企业):
乙方(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行
为建立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促进银企双方的共同发展和长远合作,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一、乙方愿意将甲方作为重要的基本客户,在法律和金融政策允许的前提下,优先为甲方提供各类信贷资金支持和其他优质金融服务。
二、乙方将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向甲方提供全面的信贷服务,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储备贷款、房地产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等。
三、乙方将尽力满足甲方合理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甲方保证保持良好的财务结构,流动比率控制在 %以上,应收帐款周转率控制在 %以上,资产负债率控制在 %以下。
四、乙方将积极支持甲方进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对甲方的被国家有权部门列入计划的项目,将尽快给予评估;对乙承诺的项目,将在年度信贷计划中优先安排,并保证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五、当甲方建设项目的储备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时,乙方根据储备贷款条件,优先给予安排。
六、乙方将积极支持甲方开展进出口等国际经济往来业务,为其提供全方位的国际金融服务。
七、甲方愿意将乙方作为主办银行,在乙方开立 帐户,并将 %的产品销售收入通过该帐户办理结算。
八、甲方保证存入乙方 帐户的资金不少于乙方贷款在甲方的所占比例。
九、甲方保证不拖欠乙方贷款本息。如有特殊原因贷款需要展期的,由甲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审核,对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给予展期。
十、甲方保证不挤占、挪用流动资金贷款搞固定资产投资。
十一、甲方保证每月向乙方提供财务报表,并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十二、甲方同意其国际结算业务、代发工资、信用卡业务、职工住房基金、工程预决算审查、项目评估咨询、开发银行贷款和其它银行的委托代理等金融业务,交乙方办理。
十三、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通知并监督所属机构认真执行。
十四、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需要对协议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时,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互谅互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十五、甲乙双方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单方终止协议或违背协议条款。
十六、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乙方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为 年,协议到期后是否续约由双方商定。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银企合作协议书(英文参考文本)
Coorperation Agreement By Bank & Enterprise (For Referance Only)
This is a Cooperation Agreement by
Party A (The Enterprise)
and
Party B (The Bank)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To better enhance the good coorperativ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bank and the enterprise, and to improve
the mutual development and the long term cooperation of both parties, Party A and Party B, on the basis of ad-
hering to the principle of voluntariness, equaiity and mutual benefit, and after full consultations and negotia-
tions, have made the following agreement and committed to strictly abiding by the terms of this agreement and
performing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each party.
I. Party B is willing to take Party A as an important and primary client, and put Party A in a prior posi-
tion when providing various financial supports and quaiified financial services, under the premise of keeping in
compliance with laws and financial policies.
II. Party B will provide Party A with all-round credit lending services which include the working capital
loans, capital construction loans, technological transformation loans, reserve loans, real estate loans, and bill
acceptance and discount, etc., according to its credit lending conditions and process.
III. Party B will try its best to satisfy Party A's reasonable demand for working capital loans, so long as
Party A maintains a good financial structure, with the current ratio above____%, the account receivable
turnover ratio above____%, and the assets-liabilities ratio below____%.

IV. Party B will actively support Party A in its capital construction and technological transformation. For
those projects which have been listed in the goverment's plan by the authorative departments, Party B will per-
forme the project appraisals as soon as possible; and for the committed projects, Party B shall make a prior ar-
rangement in its annual credit lending plan and ensure the ontime fund supply.
V. When Party A finds a diffictulty in the turnover of its reserve funds for the under-construction pro-
jects, Party B shall make a prior arrangment according to its reserve loan issuing terms.
VI. Party B shall actively support Party A in its international business developrnent, including the import
& export, by providingcomprehensiv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s.
VII. Party A agrees to take Party B as its main bank, opening its____account with Party B and settling
___% of its trade volume through this account.
VIII. Party A guarantees that the proportion of its fund deposit at the Bank in the above-mentioned account
shall not be less than the proportion of Party B's loans.
IX. Party A guarantees that it will not default the repayment of the principal and payment of interest of
Party B's loans. Should any loans need extension out of particular reasons, Party A shall present an applica-
tion, which will be reviewed by Party B. Party B shall agree only those extensions that are in line with the ex-
tention terms.
X. Party A guarantees that it will not appropriate or misappropriate its working capital funds for capital
construction investment.
XI. Party A guarantees that it will present monthly financial statements to Party B and be responsible for
the authenticity of the financial data.
XII. Party A agrees to let Party B handle its such financial businesses as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salary
issuing, credit card clearing, staff housing fund management, reviewing of project budget and annual settle-
ment, project evaluation and consultation, development bank loan channeling and management, and other
banks'agent and entrusted businesses.
XIII. When the agreement comes into effect, both parties shall notify the concerned affiliates and supervise
them in their performing of the agreement.
XIV. If disputes arise in the performance of the agreement which causes the amendments of and additions
to the above articles, both parties shall find a solution through friendly talks on the basis of equality, mutual-
interest and mutual-understanding basis.
XV. Within the term of the agreement, no party is allowed to unilaterally violate the articies or terminaie
the agreement.
XVI.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effective only when the legal representative or his (her) designated agent of
the two parties sign on it, with their official seals. The maturity of the agreement is____years. Whether the
agreement will be renewed should be decided by the two parties after negotiations. There are two originals for
this agreement, Party A and Party B shall each take one. There are____duplicates for this agreement, Party
A and Party B shall each take____copies.
Party A (Seal): Party B (Seal):
Representative (signature): Representative
(signature):
(DDMMYY) (DDMMYY)



199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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