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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取名文化/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5:13:04  浏览:87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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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取名文化

王瑜


商标取名是让企业苦恼的事情,商标就象给孩子取名字,不是猫三狗四随便叫的,蕴涵了自己对商标的寄托,是有文化内涵的。近年来,商标炒卖行为很是活跃,那些炒卖者无非是将一些热点的人物、事件等抢注为商标,没有任何其他的创意。中华老字号每一个都透出深厚的文化内涵,老字号我们可以体味到其中深厚的文化内涵,就拿北京的名店铺的字号来说,他们均有响亮且又含义深远的“字号”如全聚德、便宜坊、东来顺、玉华台、都一处等店名特别富有诗意和文采。餐饮业以楼、居、坊、德、顺、台、处、轩等字号。中药业喜欢用“堂”字为记,如同仁堂;绸布业喜欢用“祥”字为记,如“瑞福祥”;钱庄业喜欢用“恒”字为记。还有许许多多吉祥、兴旺的字号,寓意深远、读来上口、让人过目难忘。
自八十年代恢复商标制度以来,我国给商标取名一般有这几种:1、以地名为商标。例如青岛生产的啤酒就叫“青岛”,北京生产的叫“北京”,哈尔滨生产的叫“哈尔滨”;2、以风景名胜作为商标,庐山、黄山、泰山等都被广泛使用在各种商品上;3、用花鸟动物名称作为商标。“凤凰”有“凤凰”相机和“凤凰”自行车,“有“牡丹”牌的香烟,等;4、用有象征意义的物体注册商标,例如“长城”,据统计被注册了几百个;5、用宣扬商品的用途的词汇作为商标。比如“永久牌”自行车,“永固牌”的锁。这些方法简单而随意,没有任何文化的内涵可言,不值一提。
一个好的商标名字可以传神地表达品牌的特征,给消费者留下深刻的印象,节约大量的宣传费用。商标还应具备一定有思想性和文化内涵,更能激起人们的兴趣,加深人们对商品的印象,可以说,一个好的名字是品牌成功的基础。那么,如何才能为品牌取个具有文化内涵的好名字呢?
尊重当地文化
“爱立信”,以爱立信,受到年轻人追捧,而三星被有些人认为谐音为“丧星”,而避讳。金利来(Goldlion),英文为“金狮”,在香港人说来,便是“尽输”,面对如此忌讳的名字自然无人光顾。后来,曾宪梓先生将Goldlion分成两部分,前部分Gold译为金,后部分lion音译为利来,取名“金利来”之后,情形大为改观,吉祥如意的名字立即为金利来带来了好运,可以说,“金利来”能够取得今天的成就,其美好的名称功不可没。
在不同的地域文化背景中,其含义有时会有所不同,这便是地域文化的差异性。在一个国家是非常美好的意思,可是到了另一个国家其含义可能会完全相反。比如“蝙蝠”在我国蝠与福同音,被认为有美好的联想,而在英语里,蝙蝠(Bat)却是吸血鬼的意思。“芳芳”有芬芳之意,作为化妆品的商标是不错的,但是在国外被翻译为“FangFang”,而fang在外文中是指“有毒的蛇牙”,芳芳化妆品的受挫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如商标叫“蓝天”牙膏被直译成BLUESKY,在美国就不受欢迎。在美国,BLUESKY包含有收不回来的企业债券之意。我国以前出口英国的“山羊”牌闹钟,在英国市场不受欢迎,因为在英国 “山羊(Goat)”有“不正经的男人”或“色鬼”之意。
情感诉求,体现企业文化
内蒙古的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由原呼和浩特市回民奶食品总厂改制而来,其商标“伊利”中的“伊”代表伊斯兰,“利”表示利益,“伊利”商标的含义是代表伊斯兰人的利益。后来伊利成为全国性大型企业,“伊利”又赋予了新的含义,“伊”在古汉语中具有你、我、他的意思,“伊利”便被引申为大家的利益。Strong,外文意为强壮的,强健的,译作中文为祝强,智强,分别代表医疗仪器和儿童食品,前者含有祝您健康,强壮之意,后者有既聪明又健康之意。Quick快克,外文意为迅速的,快的,译为中文让人联想到此药能迅速克服疾病。Youngor雅戈尔Younger谐音,含有祝人们更优雅,更年轻的愿望。
根据行业的特点,从自己的企业宣传口号中精练出一个新造的词汇,例如上海朵彩彩棉服饰有限公司的“朵彩”就是从“棉朵如云,颜若彩虹”精练而来。Olympus(奥林巴斯)是光学领域非常著名的品牌,源自日本。Olympus本是一座山名,这座山是希腊神话中诸神居住的地方,在日本神话中有个地方居住着八百万神仙,这个地方叫高天原,在日语中高天源和Olympus读音相似。于是这个品牌被蕴涵这样一种愿望,即以光为根源的Olympus仪器像高天源的光芒照耀着世界,看到Olympus品牌,让人联想到奥林巴斯山上闪耀的光之神。
巧用修辞,传达产品文化内涵
运用富有诗意或有丰富文化内涵的名称,使产品具有一定的象征意义。例如:MAZDA(马自达)拜火教中的光神,松田公司采用这一名称,希望能效法这位光神,为汽车工业带来光明。NIKE耐克,希腊神话的胜利女神,象征胜利,用在体育用品上,极受欢迎。我国有家珠宝公司将英文单词diamond(钻石),音译成“戴梦得”,是极佳的臆造,字面意义可以解释为“本公司生产的珠宝,你梦中都想戴上”,对于珠宝业这种翻译极为贴切。
运用拟人、拟声、夸张等修辞手法,使商标名称生动、形象。例如:Kissme奇士美口红,既巧妙风趣的说明使用口红的动态,又暗示使用这种口红奇特的美。Pantene潘婷,既说明这种洗发水含有多种维他命,又让人联想到一位美丽的黑发女郎。Whisper(耳语)护舒宝,既有如耳语般的亲柔,细致的关怀,又指安全,舒适之宝。carefree(无忧无虑,轻松,愉快)娇爽卫生用品。
运用裁剪,谐音和缩略的用法,使商标名称简练,独特,便于信息的传达。例如Haier海尔,是higher谐音,象征着更高更好。海信的“HiSense”的外文商标,它是highsense的缩略,本来是“高灵敏、高清晰”的意思,这非常符合其产品特性。同时,highsense又可译为“高远的见识”,体现了品牌的远大理想。
提示产品的特点。例如Pioneer先锋音响,象征这种产品是音响行业的先驱。Tide(潮流、趋势)汰渍,既说明洗衣粉的泡沫丰富,又暗示这种洗衣粉是一种潮流和趋势。Nestle雀巢,舒适安卧的意思,又能让人联想到待哺的婴儿,慈爱的母亲和健康营养的雀巢奶粉。Canon,佳能,既象征产品具有如大炮一样的威力和迅速,又说明产品优秀而且功能齐全。
说明产品的品质或产品的原料。例如Signal洁诺,既说明产品是出色的,显注的,又表明它能洁齿。格力GREE(优势,杰出)。托普Top(最佳的东西,精华)。夏普Sharp(灵敏的,敏锐的)。例如:Soybean维维豆奶,外文指大豆。
※:提示产品的特点和说明产品的品质或产品的原料的商标按我国法律规定是不可以注册的,但是如果将外文意思通过音译成中文后就不受限制。

作者:王瑜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
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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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海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残废抚恤金应由民政部门发给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海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残废抚恤金应由民政部门发给的通知
民政部


海关总署及各地海关,是行政管理机关,其工作人员的牺牲、病故、残废抚恤金,应由遗属或残废者居住的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发给。特此通知,望遵照执行。过去遗留的此类问题,亦按本通知的规定处理。



1983年1月24日
  现行刑法明确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规定了比普通交通肇事罪更重的法定刑。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3条对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对逃跑的认识观点不一,有观点认为,逃跑是指逃离事故现场,换言之,行为人逃离了事故现场,即构成逃逸,未逃离事故现场,则不构成逃逸。这显然是只从字面形式上把握逃跑的涵义,而背离了立法初衷。其对于现实生活中时常发生的诸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不离开现场,却在有实施救助条件的情况下而不实施救助行为,甚至在现场掩盖罪行的严重情节,不能给予严厉打击。这不仅背离了立法规范的目的,也不利于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进行严惩的价值导向的实现。笔者认为,将肇事后即使未离开现场,但指使他人顶替或作伪证的行为应解释为逃逸行为的范畴内,理由如下:

首先,从交通肇事逃逸立法保护法益和规范目的来看,立法将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的法定刑升格情节之一,这种特殊立法规范保护的法益是救助被害人并确认利益关系,其目的主要是考虑到交通肇事发生后,事故参与者具有救助被害人、维护现场并在现场接受警方询问时如实陈述的义务,以便顺利厘清事故因果关系并确认法律责任归属。作为事故肇事者更具有上述义务,而实践中肇事者虽未离开现场,但却不积极实施救助并指使他人顶替、作伪证的行为,侵害了上述法益,应予刑事规制。

其次,从“逃跑”一词的文字涵义来看,“逃跑”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一般解释是“为躲避不利于自己的环境或事物而离开”。在交通肇事逃逸中肇事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指使他人顶替或作伪证的行为完全可以解释为躲避不利于自己的环境而离开特定肇事场所,虽然其可能仍在肇事现场附近的人群中,但认定其是否离开的关键“行为人是否隐瞒其为肇事着的身份,同时是否履行其应具有的救助义务”,二者缺一不可。肇事者没有逃离事故的现场,却躲在围观群众中,指使他人顶替或作伪证,该行为无疑隐瞒了其为肇事者的身份,也违反了应予积极救助被害人的救助义务,因此也应认定为“逃跑”。

再次,《解释》第2条第2款第(六)项则明确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通过比较,可以发现,《解释》第3条并未像第2条第2款第(六)项那样规定:逃逸指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而仅要求“逃跑”,而此“逃跑”并未要求必须逃离事故现场。

综上,笔者认为,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隐瞒其为肇事者的身份,同时是否履行其应具有的救助义务”,而并非要求一定要逃离事故现场,因此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他人作伪证、顶替的行为应解释为逃逸行为的范畴内。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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