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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司法能力建设 开创审判工作新局面/王开天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4:54:32  浏览:92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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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司法能力建设 开创审判工作新局面

王开天


2005年,垦利县法院被中国法院网评为“全国网络宣传先进单位”,作为全市唯一的基层法院被省高院授予“司法公正树形象和规范化管理年活动先进集体”,被东营市委、市府表彰为“妇女儿童工作先进单位”,工会委员会被评为“优秀工会组织”,纪检组作为全市基层法院唯一的一家被表彰为“人民满意的纪检监察组织”;民二庭被最高人民法院、团中央联合再次授予“国家级青年文明号”, 民一庭被东营市妇女联合会授予“妇女维权工作先进集体”;市中院王少南院长批示要求垦利县法院要打造“品牌法院”,县委陈泽浦书记对法院工作做出批示给予了充分肯定。在上半年全市基层法院综合考核中,该院再次荣获第一名。
光辉的工作业绩,展示着垦利县法院各项工作又上了一个新台阶。近年来,该院审判工作步入了发展的快车道,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取得成绩的动力源在哪里呢?关键在于全体干警的司法能力得到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年年有进步。特别是省高院开展“司法能力建设年活动”以来,垦利县法院以此为契机,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以司法为民为基点,以审判改革为动力,以提高审判质量为基础,以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为保证,做到“五个坚持”,增强“五种能力”,进一步提升了审判工作水平。
一、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增强法院队伍综合能力
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关键在于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院队伍。垦利县法院坚持以人为本,实施“人才强院”战略,努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一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党组成员自觉树立“敢为人先”的精神,不但当指挥员,而且当战斗员,并以实际行动为干警作出表率。如该院实行院党组成员办案制,立案庭将尾数为“0”的案件确定为院领导负责办理,案件不分难易,轮到谁谁办,促使党组成员自我加压,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党组成员积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每天早上召开办公会,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各项工作集体研究,集体讨论,共同落实。党组成员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时时处处以大局为重,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分工不分家,在全院上下形成了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良好局面。在市中院对班子成员的测评中,连续五年优秀率为百分之百。
二是加强干警业务学习。新的审判形势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善于学习、不积极学习的法官必将逐步成为落伍的法官。该院实行 “以考促学”,院长亲自出题,每年制定考试计划,严格考试纪律,促使干警在学习上下真功夫;推行“外出培训人员讲课制”,让外出培训人员将学到的知识传授给大家,达到“一人受培训、全员有提高”的效果;在司法考试中,分管领导靠上抓,政工科具体抓,为干警提供专门的学习场所,参加培训安排车辆接送;鼓励参加专家报告会,组织干警听取著名法学专家的授课,加深对法律的理解;为干警报销学习费用,提高干警的学习积极性。院党组成员带头学习为干警做表率,如纪检组长李玉军同志率先垂范,每天晚上坚持在阅览室学习,并报考了硕士学位考试,为干警树立了榜样。现在,本科以上学历的干警已占全院的88%。在号称“中国第一考”的司法考试中,连续两年司法考试通过率分别达到44%、50%,一人考取了全省法院系统和全市的“司考状元”,司法考试工作受到省高院尹忠显院长的批示。
三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辟了警示教育专刊,定期从本院局域网上发布警示教育案例,使干警掌好权、用好权,吸取教训、警钟长鸣,坚决杜绝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工作中,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院长与各党组成员,党组成员与分管庭室长,层层签定分级负责责任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各中层负责人与干警签定无违法违纪责任书,明确了职责,强化了分工,进一步约束干警的行为,树立干警的廉洁意识;实行“说情人大会说明制度”,狠刹内部说情风对司法裁判的影响,对说情者一经发现,责令其在全院干警大会上说清楚,并按照审判纪律追究责任。
二、坚持审判立院,切实增强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的能力
审判工作是司法能力建设的基本内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司法保障。在工作中,该院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把公正司法与服务大局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力促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是增强惩罚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做到不枉不纵,罚当其罪;探索实行普通程序简易审,缩短办案时限;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采取调解为主、寓教于审的多元化调解方法取得良好效果。如在2005年审理的23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有20件调解结案,调解率达87%,并且调解结案的案件有95%当庭过付赔偿款,及时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设立了青少年校外法制教育基地,深入到企业、农村、学校、社区,采用以案讲法、上门提供法律咨询、到集市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进行法律宣传,提高群众的遵法守法意识。
二是增强依法处理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的能力。调解结案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最能实现“案结事了”。该院严格贯彻“庭前、庭中、庭后调解”的三调解原则,在庭前调解中,侧重于那些属于当事人为争口气,争议不大,矛盾也相对缓和的案件。庭中调解着重为当事人辨法析理,阐述法律适用的有关问题,让双方从法律的角度进一步了解对自己有利和不利的因素,使其自愿选择最佳的解决纠纷方案。庭后调解的案件属于复杂疑难案件,分歧较大,要求法官针对不同案情、不同类型的当事人采取多种调解方法,本着耐心、诚心、公心、爱心、交心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提高调解成功率。今年,民商事案件调解结案率83%,案件呈现出了“调解多、上诉少、发改少、申诉少、公信力高”的良好局面,省高院尹忠显院长对庭前调解工作作出重要批示。严格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2005年,组织选任的10名陪审员参加了省高院组织的业务培训,人民陪审员发挥与群众联系密切的优势,积极参与审理,“五一”以来,已审理案件18件,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
三是增强依法调节经济关系,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能力。垦利县地处油区腹地,涉油侵权案件时有发生,有的涉及面广、负面影响大,“牵一发而动全身”,严重阻碍经济发展。针对这种情况,该院审时度势成立了油区巡回法庭。该法庭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采取先予执行、诉前保全等措施,有效避免了涉油侵权案件的发生。如4月份,在处理胜利石油管理局地球物理勘探公司与永安镇南义和村非法扣押油田车辆一案中,巡回法庭及时采取先予执行措施,迅速组织干警赶到现场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通过法庭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入情入理的说服教育,三被告认识到了错误,放行了被扣押60多天的三辆汽车,从立案到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仅半天的时间,为油田避免了更大的经济损失。通过处理这类案件,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为胜利油田挽回了巨额的经济损失,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现在,涉油侵权案件发案率逐年下降,已由2002年的32件,到2005年下降到不足5件,且规模大的涉油侵权案件已完全杜绝,使油地经济步入了发展的快车道。
三、坚持司法为民,切实增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
要确保司法为民获得实效,取得群众的认可,就必须使审判工作体现出亲民、爱民、护民、便民的要求。为此,垦利县法院在方便群众诉讼措施上抓落实,确保能让群众看得见,感受到,取得实惠,满足群众不断增长的对审判工作的渴望和要求。
一是加强信访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信访领导小组,设立了专门的信访办公室,出台了《信访工作实施意见》、《信访工作制度》、《关于创建规范化窗口服务活动的实施方案》等专门文件规范信访行为,确定每月5日、10日、20日为院长接访日,建立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院长亲自抓、信访部门协调的信访工作格局。工作中,实行信访听证制度,邀请人大、政协、政法委、政府信访部门参与,积极化解矛盾。2005年,接待来访群众18人次,群众对信访工作满意率为100%。在全市涉法信访工作会议上,我院的信访工作做了典型发言。
二是加强作风建设。良好的工作作风是法官亲民、爱民的外在表现。对待群众漠不关心,冷眼相待,和对待群众主动问候,端上一杯水,两种截然相反的工作态度,群众就会对法官是否能公正裁判产生两种相反的认识,也会影响到法官的办案效果。为此,垦利县法院邀请东营宾馆的教师为全院干警上了一堂生动的礼仪教育课,起到很好效果。民二庭倡导的“一杯清水、一份情怀”,注重便民服务,更是在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司法形象。
三是加大救助力度。许多参加诉讼的群众还不富裕,为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确保经济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对符合条件的群众在诉讼费的收取上实行缓减免,仅上半年,缓减免诉讼费达19.45万元。
四是加大执行力度。执行工作是社会关注的难点、热点。我们把解决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司法为民的关键点和突破口,努力搞好执行工作。实行“执行案件换人执行”制度,对各个执行员自认为不能执行或难度较大的执行案件,每人拿出5个案件,责成执行局及监查室负责执行。实行执行案件督办制,对四个月内尚未执结的案件,由承办人写出详细的执行情况汇报,由局长会同两庭长研究制定下一步的执行方案,最大限度保护群众利益的实现。这两项制度实施以来,改变了执行工作“一人包办难监督”的情况,取得良好效果。今年已来,收案558件,结案452件,执结率达81%。
五是积极奉献社会。该院以青年文明号创建为平台,唱响了一曲曲青春奉献之歌。继民二庭被团中央授予全省法院系统第一个国家级青年文明号后,全院掀起了创建青年文明号的热潮,政研室、立案庭、刑庭被评为市级青年文明号。各个庭室建制度、抓规范、重服务,开展“青年文明号助万家”活动,设立下岗职工咨询热线,倾听困难企业职工心声,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涌现出了一幕幕奉献社会的感人事迹。巴艳同学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但年仅16岁的她在一天之内经历了母亲去世、父亲突发精神病的家庭变故,巴艳思想上动了退学的念头。2005年3月31日上午,全体干警自发开展了向垦利县一中巴艳同学献爱心活动,共为巴艳同学捐款6000元,使巴艳同学得以继续完成学业。
四、坚持公正司法,切实增强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
司法公正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核心内容,审判质量则是司法审判工作的“生命”。2005年以来,审判质量有了新突破,特别是民事案件,在新收的841件案件中,没有一件发回重审或改判。主要抓了以下方面:
一是改革审委会工作方式。审委会是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对案件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该院开创性地实行审委会委员考选制度,4名业务骨干经考选进入审委会,使审委会职能得以充分发挥。探索建立专业审判委员会,制定了《专业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建立了刑事行政和民商事两个专业审判委员会,并对委员选任、回避、发言顺序等做出了具体规定,提高了审判委员会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是加强对案件的监督。实行审判委员会委员听审案件制度,审判委员会委员认真填写拟定好的评议表格,对在旁听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记入评议表,对庭审做出评价,进一步规范庭审程序,提高庭审质量。严格卷宗评查,确定审监庭专门负责,卷宗未经审监庭审查不得入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三是加强对案件的考核。今年,结合“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活动”的开展,三次完善岗位目标考核办法,其中,案件质量的考核分数占整个考核总成绩的40%,调解结案率、发改率等在案件考核中更是占有较大的比重,并将案件考核指标纳入对干警个人的考核,使人人重视案件质量,思想上牢固树立起“铁案”意识。
五、坚持科技强院,切实增强物质装备能力
良好的审判设施、现代化的物质装备,是司法能力建设的物质基础。在7000平方米的审判综合大楼启用后,在实现“三区分开”的基础上,该院坚持走科技强院之路,努力增强物质装备能力。现在,该院微机已达到人手一台,防火墙、程控交换机、扫描仪、金属探测器、安检门、考勤机等配套办公设施齐全。投资建成的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SYBASE数据库软件、电子公文传输、法院交费系统、法院信息管理系统、法院信息管理与统计、案件信息管理与司法统计等信息化系统被广泛应用。率先在全市法院系统建立了国际互联网页,这在全省是第二家,全国是第七家。适应审判流程管理的需要,审判管理网络化,对每一起案件,从立案、审理、结案、执行、统计、归档等各个环节都在网上运行。建成了电子阅览室,实行网上学习。推行网上办公,取消了纸质文件的内部发放,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经费,降低了成本。建成了可以实现对庭审活动、庭审观摩、机关保卫监督的监控系统,在审判楼和办公楼安装摄像机头61个,对重点防范部位加强防范;在办公楼、审判法庭安装了消防系统,配有具有声光报警等功能的烟感和喷淋设备。科技装备在审判工作中被广泛使用,实现了办公设施科技化、信息传输网络化、办公无纸化,为确保公正司法创造了良好的物质条件。

单位:山东省垦利县法院
电话:0546-2568129
邮编:25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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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有要求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

杨涛


   备受社会关注的“钟祥投毒案”尽管在8月9日由钟祥市公安局做出了撤案决定,但由于涉及国家赔偿事情并未完全了结。钟祥市公安局答复了潘楷等四名老师,公安局认为三年前对他们实行的刑事拘留“没有违反法律”,是“合法”的,因此拒绝了他们提出的赔偿要求。(《北京青年报》8月14日)
笔者注意到,从2001年11月检察机关就对此案予以撤诉到2004年8月9日钟祥市公安局对此案予以撤案,时间相隔长达近三年。而且,尽管在2002年5月湖北钟祥有关部门做家属的“动员”工作,希望将四名老师尽快取保候审时,家属们就表达了潘楷等4人如果有罪就应判罪,无罪就该无罪释放的意见,但直到现在公安机关的撤案决定书仍没有认定他们无罪,撤案是因为“证据不足”,潘楷等四人在法律上仍没有得到无罪的清白。
 我们不妨回过来想想,如果检察机关 在2001年12月3日不提出撤诉,法庭就必须在审限内作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无罪判决,被告人就可以得到当庭释放。那么,潘楷等4人就不会再被无辜地关押一年多的时间,他们也会得到一个无罪判决,尽管是“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但毕竟在法律上可以证明是清白的,比一个不认定无罪的公安机关的撤案决定书更管用的多。
本来,《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法庭开庭后出现延期审理的情形时可以在延期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权力。但在人民法院的刑事诉讼的解释和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规则中,创设了人民检察院在宣判前有要求撤回起诉的权利。尽管人民法院的刑事诉讼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有审查决定是否准许撤诉的权力,但实践中法院极少履行这种审查职能,同时该解释又规定了公诉人在庭审时发现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提出延期审理,合议庭应当同意,而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没有提请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从上述规定来看到,人民检察院几乎享有没有限制的撤回起诉的权力。
检察机关的这种没有限制的撤回起诉的权力给被告人要求接受公正审判的程序性权利带来冲击。被告人在庭审前,已经经过漫长的侦查和审查起诉,此时他们更希望法庭的审理给予他们一个是非分明的认定。如果案件随意允许撤回起诉,他们将无法得到一个无罪的认定,并且因为从撤诉到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或公安机关的撤案,法律没有明确的期限要求,加之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互相推诿,他们受超期羁押的命运就在所难免。在我看来,有关司法解释给予检察机关这种没有限制的要求撤回起诉的权力,实际上是给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一个台阶,避免因为无罪判决使他们尴尬。但是,我们问的是相对于被告人的权利保护而言,司法机关的面子真的很重要吗?
因此,笔者认为,既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案件的审理前已经经过长时间的侦查和审查起诉,有足够的时间自行纠错,就不能再允许他们在审判时随意撤诉、撤案,被告人在这一阶段有要求继续审理的权利。因而,法律和司法解释应当规定,检察机关要求撤回起诉时,如果被告人不同意的,除非检察机关已作出不起诉决定,否则法庭应当裁定不允许撤诉。
对于被告人的公正审判的权利,目前我们更多是关注被告人在庭审中的程序性权利受保护的问题,笔者认为对于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利追诉影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我们同样要关注其要求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这也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报表管理的报告和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报表管理的报告和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0年11月17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报表管理的报告》和《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统计报表是了解国民经济情况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是,现在统计报表多、乱的情况是比较严重的,如不及时加以制止,势必泛滥成灾,这一点必须引起各级领导机关的密切注意。报表繁多,不仅使基层单位负担过重,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而且容易助长官僚主义作风。
为了克服报表多、乱,减轻基层负担,保证党和国家必需的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地上报,对于那些重复、烦琐、互相矛盾,或者不符合新的情况和新的经济管理体制需要的报表和指标,必须认真加以精简。任何统计调查都要注意用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财力,取得尽可能好的调查效果。为此,国务院重申:统计报表要由各级统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滥发报表,并责成国家统计局负责全国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各地统计部门和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也要把本地区、本部门的统计报表切实管起来。
现在,统计部门力量薄弱,同他们担负的任务很不适应。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包括管理报表的人员,以利工作的开展。

关于加强统计报表管理的报告
多年来,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统计工作受到严重削弱,一些合理的规章制度遭到破坏,因而统计报表多、乱的情况,至今在不少地区和部门仍然存在,最近又有发展之势。
为了加强统计报表的管理,有效地克服报表多、乱,减轻基层负担,经我局与各省、市、自治区统计局和国务院各部门协商,拟订了《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拟请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在今冬和明年内,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对现行的统计报表制度进行清理整顿,坚决废除一切不必要的重复、烦琐的,或者与新的情况和新的经济管理体制不适应的统计报表和指标。国家统计局对下达的报表,也要听取各方意见,总结实践的经验,进行清理和整顿。各地区、各部门清理的结果,请函告国家统计局,以便汇总上报国务院。今后每年都要对统计报表进行一次检查和清理。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充实统计人员,包括配备统计报表管理人员,改变目前许多地区统计部门力量薄弱、无人管理报表的不正常状态。
以上报告,如可行,请连同《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批转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贯彻执行。

附: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为了使统计报表制度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而又不致过多地加重基层单位的负担,防止滥发统计报表,根据国务院关于统计报表要由各级统计部门统一管理的指示,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二、统计报表,不论是定期性的(包括进度统计)或一次性的(包括类似统计报表的调查提纲),都必须由各级统计部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控制。
三、制发统计报表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调查方案的选择,要注意以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财力,取得尽可能好的调查的效果。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必需,而基层单位和统计部门又确能执行的,方可制发。所制发的报表必须作到:
(1)简明扼要,不烦琐,防止重复、矛盾。
(2)采取多种调查方法反映情况。凡一次性调查能够解决问题的,就不要搞定期报表;凡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能够解决问题的,就不要搞全面统计报表。
(3)精简报告次数。凡月报可以满足需要的,就不要搞旬、日报表;凡年报可以满足需要的,就不要搞月、季报表;凡可三、五年统计一次的,就不要搞年报。
(4)充分发挥现有统计资料的作用。凡可以从有关部门搜集到资料的,或者可用现有资料加工整理的,就不要再向基层单位制发统计报表。
(5)要有详细的调查方案,明确规定调查目的、调查方法、统计范围、分类目录、指标解释、计算方法、编报单位、完成期限、受表机关等,以利填报。
(6)要事先经过调查和必要的试点,防止脱离实际,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
四、统计报表的制发权限及审批程序:
(1)全国性的社会经济情况基本统计报表(包括基层表和综合表),由国家统计局制订,并统一下达;或者由国家统计局与有关业务部门联合制订下达。重要的统计报表,应报请国务院批准下达。发往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报表,尤应严格控制。凡国家统计局已经统一下达或与有关业务部门联合下达的报表和指标,各级业务部门都不得重复制发;因特殊需要必须补充某些报表或指标时,须经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核准。
(2)国务院各业务部门制订的专业统计报表,是对国家统计局制订的社会经济情况基本统计报表的必要补充,必须由各该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统一审查、统一管理,坚决改变一个部门内各职能机构自行制发统计报表的现象。发到本部门直属和本系统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报表,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下达,并送国家统计局备案;发到非本系统所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报表,由主办部门负责人签署,送国家统计局核批。
(3)省、市、自治区统计局制订的地区性的统计报表,应报国家统计局备案。重要的统计报表,应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4)省、市、自治区各业务部门制订的专业统计报表,必须由各该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统一审查、统一管理。发到本部门直属和本系统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报表,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下达,并送省、市、自治区统计局备案;发到非本系统所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报表,由主办部门负责人签署,送省、市、自治区统计局核批。
(5)专、市、县统计部门与业务部门制订和审批统计报表的程序,由省、市、自治区统计局根据各该地区的具体情况拟订,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并送国家统计局备案。
(6)国务院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领导机关设立的中心工作办公室、各种临时办公室,一般不要直接发统计报表,工作上必需的统计资料,可向有关部门搜集整理。如果确实需要制发少数统计报表,应按上述规定报经同级政府统计部门进行审批。
(7)人民团体、科研机关制发统计报表的审批程序,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五、各级业务部门制发的专业统计报表,其报表内容、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完成期限等,不得与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制发的有关统计报表相矛盾,并应避免重复。
国家统计局制订的或者与有关业务部门联合制订的全国性的社会经济情况基本统计报表所规定的统计概念、范围、方法、分类、表式、编号等,各地政府统计部门和各业务部门不得擅自修改变动,以利于全国统一实施。如确需作某些增减变动时,应经国家统计局核准。
六、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报表,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批准机关或者备案机关以及批准文号,以便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报表,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掌握。对送批和报请备案的统计报表,如有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六条的,各级政府统计部门有权通知制表机关修改或者废止。
八、凡经批准下达的统计报表,有关单位都应认真按照各项规定填报。如有意见,可向制表机关反映,但在未修改变动前,仍应按原规定执行。
凡未按本规定审批和备案,未在报表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批准机关或者备案机关以及批准文号的统计报表,填报单位可拒绝填报,并予揭发检举。
各级领导机关和政府统计部门,对于违反本规定滥发报表的单位,必须认真检查,严肃处理,并制止未经批准的报表的继续执行。
凡滥发统计报表给基层造成损失的,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九、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业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和清理统计报表,凡是已经过时的和不适用的统计报表、指标等,都应该及时废止或者修订。每年检查和清理完毕,应将清理结果报告上一级政府统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十、国务院各业务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统计局应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拟订实施细则,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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