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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能力——“学”、“识”各半/赵宏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1:24:53  浏览:88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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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能力——“学”、“识”各半

作者:赵宏瑞 徐海凌


如何判断律师的服务能力,这是当事人面临的最头疼的问题。出于专业的训练,律师的口才都很好,在争取法律项目时也都会讲得头头是道、天花乱坠,但在当事人真正遇到法律难题时,不少律师就会推三阻四,自认能力不足,让当事人自己处理法律危机。当事人能不能在签订法律服务合同或者代理协议之前就将律师的法律服务能力看得一清二楚?我们总结出了“学”、“识”两方面的判断标准。

“学”,就是指律师的学习履历。现行的中国法律法规已达6亿字左右,没有一个律师能全部记忆在头脑中,所以律师最关键的学识不是过目不忘,而是掌握“法理”,也就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只有掌握了每部法律的基本法理,才能“纲举目张”,全面理解和掌握法律的精神内核,具体的法律问题也就会迎刃而解。从另一个角度讲,法律条款可以在短时间内强行记忆,但法理却不是“急就章”,一个人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掌握。只有受过中国正规的高等教育的律师才能全面掌握“法理”并熟练应用,所以企业选律师首先要考虑“科班出身”。另一方面,只要是中国法律业务就不能片面地抬高“海归派”律师的外国法律知识体系的作用,因为中国法不同于英美法, “外来的和尚”不一定会念这部“经”,“本土”涉法事务一定是优先选用“本土法律知识体系”下的律师。

“识”,就是一个律师的“见识”。见识很大程度基于实践经验,没有实际的工作经验,即使是法律教授也可能没有能力处理基本的法律争端。理和律师事务所将法律服务经验分为“通用法律服务经验”和“高端法律服务经验”。“通用法律服务”指的是律师基于民法、合同法、劳动法、公司法、诉讼法等一般通用法律为当事人提供的一般法律纠纷和法律事务的代理服务。这些法律服务是任何产业、任何群体都可能需要的,虽然“通用”,但有关经验的积累也需要多年的法律实践。一个好律师应当有各类通用法律服务经验,而不是仅仅专注于某一法律领域,因为企业遇到的法律争端是多种多样的,都需要及时处理。“高端法律服务”则是指更专业化的服务,包括为企业提供的经营战略、政策应用、上市筹资等方面的法律意见,以及综合运用国民经济中基础产业、制造业、服务业各门类中的产业政策甚至技术诀窍提供的顾问服务。这些法律意见事关重大,律师不但应该对某一行业的政策有长期的跟踪和理解,还应该对该行业技术以及人脉方面有深入领会。合格的律师应该解决或参与过相关产业中带有普遍意义的重大法律问题,例如解决投资障碍、化解产业争端、创新盈利模式、完善产业制度建设等。律师只有“涉足”过某一类或某些类“高端法律服务”项目,并从中获得了宝贵经验,才能做一个合格的企业法律顾问。

“影响力”可能是基于“学”、“识”而评价律师能力的一个科学“指标”,指的是律师通过执业行为参与社会生活的广度、深度、高度。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层面多多,不同层面均存在不同有“影响力”的律师。人们知道有“影响力”的律师是用来解决大问题的“大律师”,但首先要分清的是该“大问题”、该“影响力”存在的层面是哪个?该“影响力”的存在是否有客观证据佐证?较受委托人欣赏的是一种有行业影响的大律师,他们是专家而非“明星”,平常处事比较低调,但一旦碰到突发、重大的法律难题就能发挥实力,帮助企业谋篇布局、制定方案,然后分步实施,赢得胜利。这样的律师对企业的发展有高度的影响力,可能是最高层次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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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航道疏浚打捞管理办法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2]127号

常州市航道疏浚打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航道疏浚打捞行业管理工作,规范航道疏浚打捞市场的秩序,保障航道畅通和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实施航道疏浚打捞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建设业户)及从事航道疏浚打捞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施工业户)。

第三条 市、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航道疏浚打捞行业的主管机关,其下设的航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从事航道疏浚打捞的社会工程船舶的管理以及航道疏浚打捞工程的项目审批、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等具体的行业管理工作。

水利、建设、海事、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航道疏浚打捞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航道疏浚打捞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

第五条 申请从事航道疏浚打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后,方可从事航道疏浚打捞作业。

第六条 非本辖区施工业户进入本市施工的,应持有其所在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证照,并持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接受税务管理。

第七条 建设业户和施工业户在施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航道管理机构办理申报,同时征得水利部门的同意,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说明疏浚打捞的理由、地点、范围、规模、时间、方案及疏浚打捞物弃置地点等;

(二)工程所处位置的航道平面图、断面图及航道设施的总体布

置图,以及疏浚物打捞弃置地点的平面图各一式三份;

(三)施工业户与建设业户的合同。

第八条 航道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对资料进行审核,并派员到现场勘察,在十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对符合规定的,作出同意施工的批复,并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答复则视为同意。

第九条 从事航道疏浚打捞作业涉及水上安全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应事先征得海事部门的同意。未经交通海事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打捞或拆除通航水域内的沉船、沉物。

第十条 航道疏浚打捞工程项目施工期间,航道管理机构应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一)施工业户必须按照核准的疏浚打捞范围进行施工,变更疏浚打捞范围须经航道管理机构重新核准;

(二)疏浚航道的弃土、弃物必须按核定的弃置地点堆放,变更须经航道管理机构重新核准;

(三)疏浚航道的弃土、弃物应当采用机械上岸的方式进行,堆放弃土、弃物应当作平整处理,不得影响岸容、污染环境和危及航道设施的安全完好;

(四)采用吹泥船(泥浆泵)吸排方式疏浚航道的,应选择适当的排泥场地,泥浆水须经二次沉淀后方可排入通航水域。

第十一条 航道疏浚打捞工程项目施工结束,航道管理机构应派员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航道管理机构应按管理规定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直至达到要求。

第十二条 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泥砂,弃置沉船、沉物。

禁止使用开底泥驳从事疏浚作业,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开底泥驳的,须经航道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 施工业户在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中,涉及通航安全的,必须依照交通海事部门的要求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航道畅通,不得危及航行安全。

第十四条 对积极保护航道及其设施,制止或举报损害航道及其设施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航道管理机构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航道管理机构依法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航道疏浚打捞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补办手续,限期清除碍航物体,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变更疏浚打捞范围和弃土、弃物地点或向航道内倾倒泥土、排放泥浆和弃置沉船、废弃物的,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限期清除违章设施、障碍物、施工遗留物;对拒不清除的,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清除,清除费用由违章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工商、税务、水利、海事、环保、劳动等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分别由上述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航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疏浚是指在航道范围内采用挖泥船舶及其他机具设备为改善航道、锚地、码头、港池通航条件而进行的水下挖取泥土、砂石工程、吹填作业。

本办法所称打捞是指对沉船、沉物等碍航设施实施的扫测、探摸、起浮、移位、解体、清除等及其他相关作业。

本办法所称疏浚打捞工程船舶是指用于水下挖取泥土、砂石工程、吹填工程所需的挖泥船、运输泥驳、吹(排)泥船及用于清除沉船、沉物、碍航桥梁等设施的打捞船、运输船、吊装船等机具设备。

第二十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 9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2年7月26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管委《赣州市中心城区临街单位业主门前市容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管委《赣州市中心城区临街单位业主门前市容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5]31号
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市城管委《赣州市中心城区临街单位业主门前市容管理责任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五年六月八日
赣州市中心城区临街单位业主门前市容管理责任制(市城管委)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赣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按照“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专业管理和市民参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市政府实行中心城区临街单位业主门前市容管理责任制(以下简称“市容责任制”)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具体负责“市容责任制”的日常管理和检查督办工作。
市工商、卫生、公安、交警以及市政、环卫、园林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支持、配合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抓好“市容责任制”的落实。
第三条 中心城区内所有主次干道、小街小巷的临街(巷)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为“市容责任制”单位。各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市容责任制”责任人。所有责任单位业主必须承担其临街门前(含出租门面)区域的“市容责任制”。
第四条“市容责任制”责任单位业主,必须履行以下市容管理义务:
(一)保持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无乱堆乱放杂物、乱倒垃圾、乱泼污水污物。每周清洗人行道一次(对临街店面、业主因餐饮维修等行业行为造成人行道油污的,必须用去污粉清洗),做到路面无痰迹、无油污。
(二)保持市容秩序井然有序。无乱摆摊设点和出店经营,无占道洗车、修车、加工作业,无占道摆桌喝茶、打牌,无乱搭乱建和乱停乱放车辆。
(三)保持市政设施完好无损。无人为损坏设施,无违章占道、开挖城市道路,无汽车违章上人行道。
(四)保持临街立面清爽美观。无违章设置空调机、防盗网、晒衣架、遮雨篷,无违章设置固定户外广告、灯箱、牌匾,无乱拉乱挂横幅、布幔,无乱贴乱画乱喷“牛皮癣”。
(五)保持园林绿化管护良好。无栓、钉、刻、划、挂、攀折树木、采摘花果等损坏园林树木、践踏园林绿地和违章占用绿地现象。
第五条 农贸市场、公共场所和街心花园等公共绿地,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物业管理部门、市政养护和园林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管理。
第六条 责任单位、业主对违章行为经教育劝说制止不了的,应及时与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管片人员取得联系。
第七条 章贡区政府及驻市、市属各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落实“市容责任制”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和督促落实责任。承包、出租门点的产权单位应将“市容责任制”工作列入承包、租赁合同内容,负有承包、出租门点落实“市容责任制”工作的连带责任。
第八条 中心城区“市容责任制”管理实行平时督导检查和定期考核评比制度。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每周检查两次,每周抽查一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向责任单位、业主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向责任单位下达督办通知书。每月根据每周抽查和检查的结果考核一次,每月有三次违反“市容责任制”规定或有一次检查未达标的单位为“月不合格单位”,考核结果向有关责任单位、业主进行通报。每季度考核评比一次,每季度有二个月不合格的为“季度不合格单位”。对季度检查评比前20名的单位、业主予以通报表扬,对较差的单位、业主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媒体予以公布。年度内有二个季度不合格的,年终总评定为“不合格单位”。对年度总评前20名的单位、业主予以通报表扬,授予流动红旗,并给予奖励。对年度不合格的单位、业主予以通报批评,并挂黄牌警告,在媒体予以公布。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在对责任单位、业主履行“市容责任制”的督促检查中,发现责任单位、业主违反“市容责任制”规定的,应批评教育,书面通知整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十条 责任单位和市民有权监督“市容责任制”的实施。城市管理和执法人员应秉公办事、不循私情。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公民有权向市城市管理局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市容责任制”单位、业主必须遵守本责任制规定,服从管理。对辱骂、殴打市容管理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责任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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